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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21-11-20 12:30:19    浏览:
双证加持MCN机构,直指乱象重灾区“直播、打赏”环节,MCN机构又该如何自查自检呢?
MCN机构,一座直播圈内的重要桥梁。在2021年8月30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颁布之前,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监管一直处于空白地带。《办法》的颁布,是相关监管部门对MCN机构不轻不重的一小拳。那么自此之后对MCN机构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又需要作出怎么的调整,怎样进行自查自检呢?和MCN机构相依为命的经营者和表演者个人又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哪些雷区是MCN机构、经营者、表演者个人都不能碰的呢?今天我们一一来说一下。

第一:双证加持MCN机构,并对专业经纪人的比例作出规定
《办法》中第2条、第4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又需要三名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经纪机构的中专职经纪人与所签约的表演者的比例为1:100.这一数据比例是相关部门充分征求了直播平台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意见,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为直播人员提供更好的经纪服务,间接保障良好的直播市场秩序。
《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二:多维度采取措施以保障直播内容的健康输出
①对表演者个人的身份信息严格查验。表演经纪机构应该采取面谈,视频通话或其它有效的方式核实表演者身份信息。
②加强对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17周岁,不满18周岁)表演者的监管和权利保障。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③表演经纪机构与表演者个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三:加重了网络表演经营者及网络表演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①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
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在明知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③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该加强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相关监管政策法规的培训,明确禁止性内容和行为。
第四:加强约束“打赏赠送”环节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该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
第五:表演者个人的言行举止都要加强自我约束,加强对粉丝的引导
明令禁止表演者脏话连篇,与粉丝对骂,拥有粉丝量较大的表演者,经纪机构及表演者应加强对粉丝的引导和监管。避免出现粉丝恶意扰乱其他表演者正常网络表演活动或与其他表演者的粉丝争吵、谩骂等情况